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开拓市场、人才激励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四)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二十五)落实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集中精力,因地制宜落实好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19号)等精神,积极落实好各项给予民营企业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优惠、税收优惠等措施,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的土地使用等历史遗留问题。
九、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营经济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成立“梅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与市中小企业局合署办公,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建立各级党政领导与辖区重点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服务管理队伍建设,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二十七)积极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企业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督促民营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推进民营企业管理民主化,通过民主管理实现职工个人发展与企业长远发展相结合,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人文关怀和企业文化建设,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环境,充分尊重员工劳动成果和个人权利,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
(二十八)抓好民营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统计分析体系,开展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下商贸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为政府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十九)加强舆论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政策法规的宣传,广泛报道转型升级、自主创新、优化管理成效显著的民营企业典型,总结推广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委、市政府每年对纳税前100名的民营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三十)建立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评议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来投资者和本地区创业者,对涉及管理、服务的政府部门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服务态度及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年度机关作风评议目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民营企业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积极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制定的《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4〕1号)同时废止。《中共梅州市委梅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4〕6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梅市发〔2005〕7号)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