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力加快绿色的经济崛起和建设绿色现代产业体系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激发和引导民间资本更多地投入到“一园两特带动一精”产业发展上来,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
(二)目标任务。按照“三年大提速、五年上台阶、十年大跨越”的总体目标,到2015年,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700亿元以上,占全市GDP60%以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和现代农业领域培育15个年销售额十亿元级重点民营企业,形成新型特色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的产业发展格局,实现我市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扩大投资领域
(三)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实行“非禁即入”政策,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允许进入,而实际难以进入的领域,要进一步破除体制性障碍,支持民营资本平等参与公开招投标,扩大民营资本的业务领域和投资比例。
(四)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把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招商引资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实施“回乡创业工程”、“外引内联”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工业、文化旅游产业,以及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跨区域“群体投资”产业转移方式,承接高新技术产业的直接转移、总部经济的全面转移和“腾笼换鸟”式的产业链整体搬迁,以提升本地区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升级。
(五)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做好特色资源开发和利用。积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的经营手段和组织方式,对特色优势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增值性开发、有序性开发,使其转化成农业、林业的产业经济优势,实现特色优势资源的集约经营。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山区林业资源,打造森林食品、森林药材等生产加工基地,提升油茶、茶叶等农副产品的种植及加工发展水平。
(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服务外包、创意设计、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在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高技术服务方面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平台等载体建设。
(七)引导民间组织及个人发展家庭服务业。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有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八)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个人参与由政府主导的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旧”改造、医院和养老院等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兴办高等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或参与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