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和标准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推动民营企业创建名牌名标,提高企业品牌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促进更多的技术标准成为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专利、名牌名标和原产地标识,申报新产品、新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好市财政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或行业标准的奖励机制,对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填补国内空白的先进技术项目和评定为省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
六、促进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
(十七)培育民营企业人才队伍。积极实施“3131”人才工程,即用好本地现有人才30万、培养人才10万、回引人才3万、引进人才1万,到2015年我市人才存量达到50万以上,建设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作用突出的人才队伍。推动“客商学院”、“民营企业家课堂”建设,加强对民营企业各类人才的分类培训。对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资助、扶持,以及在生活、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和给予保障。积极实施《梅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办法》(梅市办〔2011〕79号),通过政府各类扶持政策配套使用,为创新科研团队、领军人才、技术创新人才和技能人才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十八)提升民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开放多元的产权组织结构和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民营企业的管理咨询诊断服务。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模式创新的水平。
(十九)促进民营企业节能降耗。落实节能降耗扶持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快转变以大规模消耗能源、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产业发展模式。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大力支持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创建品牌和开拓市场,推动政府采购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倾斜。鼓励民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七、促进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
(二十)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推进机关工作信息化、公开化和规范化,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电子监察,建立网络审批系统,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完善行政审批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政策规定,清理国家、省、市规定取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服务功能,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完善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建立有序的社会化网络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信息咨询、创业和法律等服务。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示范专业服务机构,至2015年培育100家以上公共服务专业机构。加强行业协(商)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逐步将政府职能中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务依法移交给行业协(商)会。认真落实《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服务中心),落实人员编制,保证经费投入,构建市、县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网络。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着力抓好民营企业市场开拓平台建设,拓宽企业产品销售渠道,组织开展企业与项目、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产品对接活动。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积极实施民营企业与珠三角、海西经济区的企业进行配套合作,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我市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广交会、山洽会、中小企业博览会和泛珠江三角洲、海西经济区、港澳等地区举办的国内外各类型产品展销(览)会。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进出口业务,全面落实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外汇管理等投资及贸易便利化措施。通过财政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提升民营企业开放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