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意见》(梅市发〔201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列在分工项目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
一、目标任务
1. 骨干企业持续快速发展。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达到21家或以上,其中,5-10亿元(不含10亿元,下同)企业9家左右,10-30亿元(不含30亿元,下同)企业9家左右, 30-50亿元(不含50亿元,下同)企业2家左右,50-100亿元(不含100亿元,下同)的企业1家左右;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达到48家或以上,其中,5-10亿元企业29家左右,10-30亿元企业12家左右,30-50亿元的企业3家左右,50-100亿元的企业3家左右,100亿元以上企业1家左右; 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达到73家或以上,其中,5-10亿元企业31家左右,10-30亿元企业24家左右,30-50亿元的企业10家左右,50-100亿元的企业4家左右,100亿元以上企业4家左右;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达到85家或以上,其中,5-10亿元企业21家左右,10-30亿元企业28家左右,30-50亿元的企业18家左右,50-100亿元的企业10家左右,100亿元以上企业8家左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办、市外经贸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 骨干企业发展明显快于全市经济增长。2013年骨干企业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0%,2015年达到25%,2017年达到30%,2020年达到35%。(市统计局)
3. 骨干企业科技要素指标显著提升,骨干企业研发投入、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对我市其他企业起到标杆作用。骨干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快提升,2013年力争达到0.62%, 2015年力争达到0.74%,2017年力争达到0.86%,2020年力争达到0.95%;骨干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占全市企业比重2013年达到20%和30%, 2015年力争达到24%和34%,2017年力争达到28%和38%,2020年力争达到32%和42%。(市科技局)
4. 骨干企业实现税收稳步增长。2013年骨干企业税收实现同比增长7%以上,2013-2015年骨干企业税收实现年均增长8%以上,2015-2017年骨干企业税收实现年均增长9%以上,2017-2020年骨干企业税收实现年均增长10%以上,对我市财政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 骨干企业投资总额同比增长。2013年骨干企业投资总额同比增长5%,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10%; 2015年投资总额同比增长10%,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15%; 2017年投资总额同比增长15%,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20%; 2020年投资总额同比增长20%,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25%。(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招商和经济合作局)
二、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
1. 加强自主创新。支持鼓励企业逐年提高研发投入经费,使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稳步提升。健全组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产学研合作。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 提升质量品牌。按照我市质量强市工作部署,积极推行卓越绩效标准等先进质量管理办法,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主动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强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 加快结构调整。要突出我市烟草、电力、电子信息、建材、机电等主导产业,严格按照《梅州市产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大力发展生态适宜型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打造生态经济综合体。围绕主业积极向产业链上下游扩展,打造高附加值产业链。大力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优化生产经营管理流程。〔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 鼓励资产重组。要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资源配置的高效性,支持鼓励骨干企业整体搬迁,做大做强总部经济;支持鼓励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实现强强联合,增强市场占有率;支持鼓励企业资产证券化,通过公开募股、上市融资等多种途径加快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经贸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 推进“两化融合”。鼓励和引导骨干企业推进智能化发展,全力推进两化融合,进一步探索两化融合成功模式,努力构建云计算信息中心及其相关服务应用业,使传统产业区位上的劣势变成在云计算领域的区位优势,推广成功经验,促进企业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和应用创新,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推动、示范带动、广泛宣传的良好环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 开拓“两个市场”。大力发展商贸服务经济,积极参加“广东产品全国行”和“广货网上行”活动,切实用好广交会、高交会、中博会、侨博会、加博会、文博会、海博会、农博会、客商大会等展览会平台,提高骨干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抗击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农业局、市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 致力机制创新。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加快培育青年领军人才和青年管理技术人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办、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 发挥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骨干企业在转型升级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三区三城”等重大平台,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等各类园区的整体开发建设,或通过建设“园中园”、生产经营配套基地等途径,拓展园区功能,推动产业转移创新提质发展。支持骨干企业通过产业纽带、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和技术扩散等,支撑、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发展,形成以大企业为龙头、大中小企业高效分工协作的新型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突出增强产业链创新的主导能力,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团市委)
9. 引领绿色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主动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和资源综合利用,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加强绿色管理,开展绿色营销,探索绿色商业模式,创建技术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依托我市生态优势和文化优势,突出发展生态适宜型产业、文化产业、健康产业、先进制造业等新型业态,培育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幸福导向型产业,全力打造生态经济综合体,致力打造“全国生态文明实验区、广东文化旅游特色区、粤闽赣边区域性中心城市、世界客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 履行社会责任。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争当遵守商业道德的典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争当安全生产的典范。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创建工程,争当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典范。积极参与扶贫济困,争当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典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政策资源支持
1. 贯彻落实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相配套的产业目录,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骨干企业投资的单个项目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由市协调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各县(市、区)要根据重大项目配套产业链关联项目需要,优先安排相应用地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 骨干企业投资鼓励发展项目且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骨干企业通过压缩超过法定比例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对厂房进行夹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施二、三产业分离,大型骨干企业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和房产发展研发设计、咨询策划、信息服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进行重新开发建设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补缴地价款。〔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 充分运用省、市“三旧”改造政策,鼓励骨干企业参与实施“三旧”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改造形式,盘活土地资源,发挥土地效益。〔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 统筹用好省、市级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信息化等财政专项资金,对骨干企业项目特别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重大核心基础技术项目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
5. 进入我市高新区、蕉华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各县(市、区)工业园区且属于园区重点产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政策,不属于省级贴息补助的,市级财政将给予等额贷款贴息补助。进入“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行列,以及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骨干企业,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6. 积极支持骨干企业进口先进技术产品和关键设备和重要原辅材料等。(市外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梅州海关)
7.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积极参与招投标,主动承担城乡公共交通、信息化以及污水处理、垃圾集运、废物处置等环保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 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促进在更大范围内优化整合各类国有资源,多渠道增加骨干企业的资本金,改善企业资产和经营结构,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市国资办、市财政局)
9.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骨干企业,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和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0. 将符合条件的骨干企业认定为出口退(免)税A类企业,优先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简化退税申报凭证,优先审核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加快退税进度。(市国税局、梅州海关、市外经贸局)
11. 将骨干企业纳入保用电范围,其用电指标由省、市统筹单列保障,以自愿为原则,还可纳入直供范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梅州供电局)
12. 按照工商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要求,加快推进骨干企业中商贸和鼓励类服务业实行与一般工业用水、用气、用电同网同价。(市物价局、梅州供电局)
13. 在大力推进骨干企业节能减排的同时,省、市能源消费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满足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
14. 严格执行重大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的有关规定。骨干企业申报的需国家和省立项的重大项目,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汇报,积极跟进,并主动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立项的土地、环保等各项前期准备资料。(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
15.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规定,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杜绝涉企乱收费的发送,凡收费单位和部门未出示有效收费文件依据对企业进行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缴。(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16.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骨干企业的各种鉴定、检测检验、评审等结果实行互认互通,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重复进行、重复收费。〔市质监局、市物价局、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 骨干企业境外资源开发利用,可按规定申报各级财政“走出去”专项资金支持。(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18.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政策规定给予优惠;有关县(市、区)可通过协商确定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和经济统计数据归属。骨干企业内部开展兼并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 对骨干企业省内市外并购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由市、县两级共同给予并购发生额一定比例的补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 优先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21. 优先支持以骨干企业为主导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2. 优先支持骨干企业牵头申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科技、重大成果转化、省部(省院)产学研合作、省重点实验室等专项,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工作机制,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化技术。相关专项需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优先给予保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厅、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 支持依托骨干企业构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加强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扩散。支持以骨干企业为载体,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完善、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24. 支持和引导通信运营商、信息技术服务商等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 优先支持骨干企业组建研究开发院,制定实施创新路线图,创建创新型企业。骨干企业获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由市直有关单位向省直有关单位申报,并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扶持。(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6. 在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逐年递增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国有骨干企业自主创新。(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27. 支持和鼓励骨干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等。对参与制订和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骨干企业,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 鼓励支持大型银行企业金融机构与骨干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战略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支持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骨干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骨干企业的发展给予优先支持。市将根据各金融机构对骨干企业的支持情况,在安排省扶持重点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综合考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行梅州中支、梅州银监局)
29. 支持骨干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本运营。扩大骨干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支持骨干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骨干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市金融局、人行梅州中支、梅州银监局)
30. 市直有关单位要积极争取省、国家部门支持,协助企业增资扩股上市融资。要根据骨干企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3—5年内企业上市目标。设立上市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骨干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并购私募债券等方式进行并购、重组、融资,做大做强。〔市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 支持骨干企业参与广东现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以及发起或参与设立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企业、航运保险公司、专业性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创新型金融机构。积极为骨干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协助企业融资。(市金融局、人行梅州中支、梅州银监局、市工商局)
32. 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依托,以网上办事大厅为支撑,简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开通为骨干企业服务的绿色通道,将骨干企业项目立项,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经贸、海关、资质资格认定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外经贸局、梅州海关)
33. 完善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将骨干企业全部纳入直接服务范围,及时跟踪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有关部门)
34. 支持国有骨干企业因项目需要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出访非建交国家、地区及热点敏感国家、地区除外)。(市外事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港澳办、市台办、市公安局)
35. 支持骨干企业牵头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提高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能力。(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
36. 市直有关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依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着力完善快速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商事调解、仲裁机构作用,切实做好应对各种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等相关工作。(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梅州海关)
37. 积极为企业家提高素质服务,激发企业经营者的创造性,营造尊重、关爱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市赴省外人才招聘、市行业领军人才、“千人计划”等引才项目作用,帮助骨干企业引进硕士(或副高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38. 针对骨干企业需求,制定详细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计划,为骨干企业输送更多高层次人才。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中的专家学者到大型骨干企业担任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9. 建立校(院、所)企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合作机制,推动各类高层次人才到骨干企业兼职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对骨干企业引进人才按准入条件核准入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
40. 骨干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无论国籍、户籍、来梅时间长短,其子女入读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均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1.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大型骨干企业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依托企业建设企业校区和师资培训、学生实训基地、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继续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对接产业园工作,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探索建立与企业共同培养技能人才的“校企双制”办学制度。支持骨干企业自办或与职业技术院校、技工院校合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2. 完善和落实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每提升一次技能等级,可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3. 支持骨干企业建立职业研发应用基地,结合行业需求开发新职业。支持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并符合技能鉴定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根据国家或省统一的职业补助,结合生产经营和岗位需求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符合规范的考核成绩可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建立保障落实机制
1.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参照省里的做法,制定我市实施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的工作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直有关单位)
2. 各县(市、区)要参照省、市的做法,明确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当地骨干企业情况的综合辅助部门,加强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 抓好政策落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的配套措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制定落实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的配套措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 实行动态管理。每年2月底前,根据企业自愿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市直有关单位分类审核等情况,提出本年度重点支持的大型骨干企业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形成目录,在媒体上公布。列入支持目录的大型骨干企业,当年享受《实施意见》及省、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出台的具体配套政策。经年度跟踪评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和100亿元以上五个档次,分别授予相应牌匾予以激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办、市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 在同等条件下,骨干企业负责人和先进人物可优先作为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或奖状、“五四” 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人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
6. 搭建骨干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为骨干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办、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
7. 强化目标评价。每年年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对上一年度骨干企业发展情况及各地各部门支持骨干企业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审定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3年、2015年、2017年、2020年开展一次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情况综合评估,并相应提出下一轮发展规划目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办、市外经贸局、市金融局)